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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术语。古因明五支作法和陈那新因明三支作法的第三支,法称三支作法的第一支。本义为“见边”,是凡圣见解一致的事例,是已知的对象。立喻的作用是以这个所见之边去推出宗这个未见之边,即起到和合已知和未知的作用。古因明以例证为喻,例如以“声是无常”为宗,“所作性故”为因,“如瓶”为喻。陈那认为,以有法“瓶”为喻,会有无穷类推的弊病,因为若问瓶为什么是“无常”的呢?又以灯为类推的根据;再问灯为什么是“无常”的,又要以另一对象为类推的根据。陈那以因三相说为指导改造喻支,增设反映因宗“不相离性”的命题即喻体,将原来的例证作为喻依。喻支又分为同喻和异喻。同喻显示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例如“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异喻显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例如,“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在陈那新因明中,例证只作为喻依,同喻依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标志,不能缺少,如果举不出同喻依便不满足第二相。异喻依仅起到止滥的作用,防止因与异品相通,所以它可以缺无。陈那改造喻支,避免了古因明无穷类推的缺限,提高了推理的可靠程度。一般认为喻体是普遍命题,三支作法是演绎推理。另一说认为,由于九句因蕴涵着同、异品除宗有法的规定,根据同一律,二八正因和后二相中的同、异品都是除宗有法的,并且同、异喻依都必须除宗有法,因此同、异喻体实际上是除外命题,而不是全称命题。法称进一步改造了陈那的三支作法,将喻作为第一支,同、异喻体可各自与因宗组成三支,宗作为第三支并且可以省略,他还修改了因的第二相,成为全称命题“凡因是同品”,提出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这样就保证喻体所表现的因宗“不相离性”真正是毫无例外的普遍原理,使得喻体本身成为全称命题,因而其三支作法成为真正的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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