喩过
因明术语,关于喻的过失。分为同法喻过和异法喻过两类。
同法喻过 同喻上出现的过失。包括同喻依上的过失(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和同喻体上的过失(无合、倒合)。①能立法不成,指同喻依没有因法(能立法)的性质,即同喻依不包含于因法之内的过失。如声论派对胜论派立“声常”宗,以“无质碍故(无形无碍)”为因,以“极微(物质最小单位)”为同喻依。立敌双方都同意极微有所立法“常”,但都不同意极微是能立法“无质碍的”。②所立法不成,指同喻依没有所立法(宗的谓项)的性质,即其不包含于所立法之内的过失。如立“声常”宗,以“无质碍故”为因,以“觉(一切心理活动的总名)”为同喻依,此同喻依“觉”有能立法“无质碍”因,但不是“常”,不具有所立法的性质。③俱不成,指同喻依既没有能立法的性质,又没有所立法的性质,即同喻依既不包含于能立法之中,又不在所立法的外延之中而产生的过失。例如,如“声常”为宗,以“无质碍故”为因,以“瓶”为同喻依,则瓶既无“常”性,又无“无质碍”性,故既无所立法,又无能立法。④无合,指同喻中缺乏喻体的过失,即同喻中能立法与所立法无有配合,没有用命题的形式把能立法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贯通起来。此过针对古因明而言。古因明师以“声无常”为宗,“所作性故”为因,“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为同喻,这同喻只是例证,只是说这例证上有能立法和所立法两方面的性质,而没有揭示能立法与所立法之间的密切联系。陈那新因明规定本例同喻体应为“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或者为“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以“瓶等”为同喻依,即可避免此过。⑤倒合,指同喻体颠倒了先说能立法后说所立法的次序而出现的过失。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同喻体应为“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若颠倒次序为“若是无常,见彼所作”即为倒合。
异法喻过 异喻上出现的过失。包括异喻依上的过失(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和异喻体上的过失(不离、倒离)。①所立不遣,指异喻依不能与所立法(宗的谓项)的外延相排斥的过失。不遣,即不排斥,如声论派对胜论派立“声常”宗,“无质碍故(无形无碍)”为因,以“极微(物质最小单物)”为异喻依。立敌双方都认为极微是“常”,与所立法不相排斥,违反了异喻依必须与所立法相离的规定。②能立不遣,指异喻依不能与能立法(即因法)的外延相排斥的过失,如宗,因同上例,以“业(动作、行为)”为异喻依,立敌双方都认为“业”是无质碍的,与能立法“无质碍”因不排斥,违反了异喻依必须与能立法相离的规定。③俱不遣,指异喻依不能与所立法和能立法一并相排斥的过失。例如宗、因仍同前二过例,以“虚空”为异喻依,敌方为有空论者。声论和有空论者都认为虚空有常住性和无质碍性,故此异喻依“虚空”既不与所立法“常”相离,又不与能立法“无质碍性”相离,是错将同喻依作为异喻依了。④不离,指异喻中缺乏喻体的过失,即异喻中没有用命题的形式把宗、因双离的关系反映出来。此过针对古因明而设。陈那新因明规定,异喻必须增设喻体,以反映“宗无因不有”的宗、因双离关系。例如宗、因仍同前三过例,不设异喻体,仅仅双陈瓶有无常性和质碍性,并没有反映出宗、因双离的密切联系,故有此过。⑤倒离,指异喻体颠倒了先离宗(所立法)后离因(能立法)的次序而出现的过失。例如,宗因仍如前例,异喻体应为“若是无常,见彼质碍”,若被颠倒为“若是质碍,见彼无常”就是倒离。由于并非一切有质碍的东西皆无常,如极微有质碍但不是无常,此倒离过不能反映“无质碍”与“常”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