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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号

或译“记号”,也有通俗地就译为“符号”的(严格地说,“指号”与“符号”有区别)。它来源于拉丁词signum和古希腊词semeion,原有语词信号(verbalsignal)的意思。现代符号学创始人、美国哲学家与逻辑学家C.S.皮尔士给予的定义是:“指号是对某人来说在某一方面或以某种能力代表另外一个事物的东西。”或者更细致一点说:“对于指号,我的意思是指任何一种真实的或复制的东西,它可以具有一种感性的形式,可以应用于它之外的另一个已知的东西,并且可以用另一个我称之为‘解释项’的指号去加以解释,说明它传达了可能在此之前尚未知道的关于其对象的某种信息。这样,在任一指号、对象和解释项之间就存在一个三元关系。”C.莫里斯以有机体的行为作出发点,将“指号”定义为:“如果某个东西A是用这样一个方式控制了指向某个目标的行为,而这种方式类似于(但不必等同于)另一个东西B在它被观察到的情况下用以控制指向这个目标行为的那种方式,那么,A就是一个指号。”F.D.索绪尔认为:“指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L.叶姆斯列夫则将“能指”与“所指”改称为“表达”与“内容”,认为指号具有“表达”和“内容”两个平面,然后再进一步区分为“形式”和“实质”两层,从而造成4个层次:“内容形式”、“表达形式”、“内容实质”、“表达实质”。意大利当代符号学家U.艾柯说:“指号是所有可以用来在意义方面代替另外事物的东西。这个另外的东西并非必然要存在,或者在指号代表它的时刻在某处实际存在。”(《指号学原理》)关于指号的分类问题,不同的符号学家往往作出不同的分类。中世纪的符号学家就有自然指号(signum naturale)与约定指号(signum adplacidum)之分。现代符号学家对这种二分法多持反对态度,主要理由是:①任何指号过程都有一定程度的约定性;②这种二分法并不充分,像图像(icon)就既非单纯自然的,也非单纯约定的。皮尔士将指号分为图像、索引与符号3类。美国当代符号学家T.A.西比奥克将指号分为6类:①信号(signal);②征兆(symptom);③图像;④索引(index);⑤符号(symbol);⑥名称(name)。艾柯在其《指号学原理》一书中,批评了皮尔士以及莫里斯、西比奥克提出的图像指号(iconic sign)理论。在诸多种类的指号中,对人来说,符号是最重要最适用的指号,而语言则属于指号中的符号这一类。索绪尔在讲述语言符号的性质时,一是强调能指与所指联结的任意性,二是强调能指的线性特征。德国哲学家E.卡西尔在其《人论》一书中还提出:“我们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来取代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这句话充分表现出使用符号这一类指号对人的生活和生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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